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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未成年人保护呈5焦点问题

作者:硕博网    文章来源:中华硕博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5-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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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实告知其父母、其他监护人或者有关部门,并应当加强教育、管理,不得歧视。学校应当支持和帮助共产主义青年团、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,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。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,在未成年人入学、在学、转学时,向学生滥收费用。托幼机构和保教人员应当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,做好婴幼儿的保育、教育工作。

  培养

  养成良好习惯写进法律

  在“条例”中还特别提出了家长对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,特别强调,家长有义务培养孩子的良好习惯。要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,鼓励、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、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、社会交往活动,增强其自学、自理和自律能力,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;与学校配合保障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娱乐活动、体育活动和睡眠时间,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劳作和活动;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、饮酒、逃学、夜不归宿、擅自离家出走、沉迷网络、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、携带危险物品等行为;教育未成年人不观看、阅读、收听、搜集、宣扬危害国家安全、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邪教、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、音像制品、图书、报刊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;不得打骂、歧视、虐待、伤害、遗弃未成年人;不得教唆、诱骗、胁迫、纵容和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,发现其被教唆、诱骗、胁迫违法犯罪时,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;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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